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高中教师,今年参加一级职称评定,学校规定每天两次签到两次签退,80%为满勤,我19年3月中旬至6月请了病假,学校在职称评定校内打分出勤率一项中己扣了2.4分(满分5分)并且在年底绩效中将扣除相应部分,我除了请假时间其它月份平均出勤率超过80%,但学校将病假时间也纳入考勤范围,计算出平均出勤率不满80%,不满勤,不符合职称评定要求,这种计算方法合理吗?

其它
2020-01-03 16:00: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你们并没有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过绩效工资,而是按照惯例在执行绩效工资的计算。绩效工资的计算方式,属于内部制度。如果要对此进行调整,理论上要通过民主协商的方式确定,单位不能单方面作出调整。
    所以,你能够证明你们之前的绩效工资惯例的话,可以通过劳动监察劳动仲裁的方式,阻止单位对于绩效工资的制度变更,保障自己的权益。
  • 绩效工资属于奖金的一种,用人单位需要根据合法制定的考核制度对劳动法发放绩效工资。如果没有考核制度,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克扣劳动者的绩效工资。否则属于用人单位克扣工资。
      有两个途径可以要求支付工资:
      
    1、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局劳动监察投诉。
    2、可以到当地劳动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工资。如果未签订劳动合同,可以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如果是以拖欠工资提出的解除劳动关系,还可以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
  • 上班的按正常工资走,病假按病假工资发。劳动部劳部发[2014]15印发《实施〈劳动法〉中有关劳动合同问题的解答》的通知规定:企业中长期病休、放长假和提前退养的职工(注:固定工),仍是企业职工,与用人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按照《劳动法》关于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长期病休期间仍需凭病假建议书办理续假手续。单位劳动鉴定委员会(小组)或劳动人事部门,应定期对长期病休职工进行复查,复查间隔期限不应超过3个月。一般长期病假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三)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病假超过规定医疗期的,需重新评定岗位级别,医疗期后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病假期间员工工资的发放标准:连续医疗期间在6个月以内者本企业工龄不满2年者,为本人工资60%;已满2年不满4年者,为本人工资70%;已满4年不满6年者,为本人工资80%;已满6年不满8年者,为本人工资90%;已满8年及8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100%。连续医疗期间超过6个月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乙款的规定,病伤假期工资停发,改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月付给疾病或非因工负伤救济费,其标准如下:本企业工龄不满1年者,为本人工资40%;已满1年未满3年者,为本人工资50%;3年及3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60%。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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