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孩子今天在幼儿园跟同学玩耍时不小心摔伤下巴,老师给我打电话,我去了后看到伤口特别深,当下由老师带着去医院做了缝合手术,老师给付的手术费,并承诺一切责任由学校承担,但我家孩子是女孩,大夫说即使缝了细线,以后也会留疤,我想为孩子讨个说法,请问律师,该如何追究学校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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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
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人侵权致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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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