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签了三年的房屋租赁合同但合同最后一条说乙方必须无条件支持甲方卖房子,如果甲方卖了房子甲方会把剩余租金退给乙方。这最后一条有法律效力么?如果房主卖了房子我必须要马上搬出去么?

2018-09-06 01:44:2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租房合同属于不动产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房屋租赁合同是一种承诺合同,也就是说,合同一经签订,即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出租人不仅应按时交付作为标的物的房屋,而且交付的房屋应符合约定的使用目的。

  • 1、租赁双方提供的证件:
    出租人
    (1)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或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杜员房屋使用证;
    (2)个人居民身份证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3)委托他人代管的房屋,可由代管人申请,代管人除提交上述证件外,还应提交房屋产权
    人委托其代管的委托证明。
    (4)共有房屋出租的、除提交
    (1)、
    (2)款规定的证件外,还应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承租人
    (1)承租人为个人的,提交居民身份证;
    (2)承租人为境外人员的,提交公安机关签发的居留证件;承租人为境外单位的,提交杭州
    市国家安全局批准的有关文件;
    (3)承租人为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的,提交有关单位或组织的有效证件;
    2、具体操作程序:
    (1)出租人或承担人提供上述有关证件,向房屋所在地的区房地产市场提出申请领取《房屋租赁合同》;
    (2)租赁双方将《房屋租赁合同》逐条进行填写,双方签定盖章后,送交申请单位;
    (3)区房地产市场派员对租赁房屋进行实地察看、评估;
    (4)发给《房屋租赁证》;
    (5)由出租房、承租方交纳
    0.5‰的交易手续费。
  • 合同是有3份的 并且租房合同他们也会去房产交易中心做备案的,可以找房介租赁公司开具证明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指房屋租赁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订、变更、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向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制度。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是为了对房屋租赁双方的租赁行为进行审查,对租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房屋租赁合同并非都需要进行登记备案,需要根据房屋性质的不同分情况考虑。
    (一)经营性用房对于经营性用房来说,房屋租赁合同的签订、变更、终止,出租人和承租人都一定要在30日内带着相关材料到房屋所在地的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是在北京的出租人,其出租的房屋如果是在北京范围内的,都要到房屋所在区、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或其委托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租赁服务站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如果出租人或承租人中有一方是港、澳、台地区的人或者外国人,出租人就要到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了。
    (二)住宅用房对于住宅用房来说,暂时可以不登记备案,但为了有效保护承租人的权益,最好还是对房屋租赁合同进行登记备案,否则就有可能发生出租人同时将一房多租的情况;同样,出租人也面临着承租人非法将房子转租给别人的风险。这是房屋租赁合同丢失证明的情况。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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