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法人股东能够公司注销吗,假如能都必须哪些原材料,是啥步骤

劳动合同纠纷
2020-01-01 13:12:4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对于资可抵债的清算的责任人是公司股东,其程序公司法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十五日内,股东应该组织清算,逾期不组织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组织清算。股东组织自行清算的,应该组织清算组,清算组应当在成立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债权,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申报债权。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分配方案,应该依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变价和分配。
    分配结束既清算结束,清算组应当制定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公司资不抵债的情形,股东的责任情形发生了变化。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股东认为公司经营资不抵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进行破产清算,或者依据公司法的规定,在自行进行注销清算的过程中发现资不抵债也应该申请人民法院宣告破产,依照破产程序进行清算注销程序。

  • (一)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提交基本资料规范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清算组成员《备案确认通知书》
    4、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股东会决议(自然人股东签字,公司股东盖章),股东会决议内同应包含:公司注销决定、注销原因。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
    6、刊登注销公告的报纸报样。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8、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二)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基本资料规范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盖章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公司出具的注销决定,注明注销的原因;
    4、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公司加盖公章。
  • 一般办理注销需要在股东会上经三分之二以上有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如果公司章程没有特殊规定,表决权一般就是股东的出资比例,如果现在的两家股东的出资比例在三分之二以上,则可以按照公司章程中的规定程序召开股东大会,并通过注销的股东会决议文件。如果没有达到这个比例,就很遗憾了,只能找到另外一个股东。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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