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1989年被养父收养的。到现在还没有办理领养证,现在能不能办领养证?

收养
2019-12-29 13:15:38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收养人应同时具备的条件为:
    (1)无子女。
    所谓“无子女”是指收养人既没有亲生子女,也没有养子女和继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所谓“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是指收养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身体、智力、经济、道德品质和教育子女等方面具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能够履行父母对子女应尽的义务。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所谓“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是指精神疾病和传染病。
    (4)年满30周岁。
    所谓“年满30岁”,是包括30周岁本数在内。
    夫妻共同收养,则必须双方都年满30周岁。
  • 如何合法收养子女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以下4个条件,才是合法收养。
    收养人本身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夫妻双方年满30周岁。
    合法收养子女流程收养应按申请、审查、登记程序办理。
    申请:要求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收养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
    登记:经审核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非法收养子女的抚养费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而收养子女的,对收养人按哪些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法定条件但未进行登记而收养的,按一千元的金额征收;
    (二)无子女但未达到法定收养年龄而收养的,每提前一年按二千元的金额征收;
    (三)有子女而收养的,按照子女数比照本条例第四十六条第
    (一)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  《收养法》第十五条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第十六条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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