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课间休息时,一个孩子打了另一个孩子一下,然后另一个孩子就去追他,不小心被桌腿绊倒了,导致胳膊骨折,请问打人的小孩承担责任吗?

2019-12-29 07:19:24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般民事间的纠纷是这样的:发生冲突和暴力行为时,先打110报警,同时旁观者的证人很重要,证明谁先动手打人的过程。
    受伤后的医药费单据都要保留,便于将来起诉索赔。对于严重伤害的,可以告先动手打人方故意伤害罪,没有严重伤害后果产生的,不足以形成刑事责任的,一般走民事诉讼程序,无非也就是经济赔偿。
    宗上所述,只是事后赔偿的问题,要预先制止,还是有一定难度的。
  • 你好,应当出院后找派出所申请做伤情鉴定及伤残等级鉴定。 误工费一般是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的标准赔偿。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如还需帮助,可直接电话联系。
  •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缺陷产品造成财产损害不包括对缺陷产品本身的损害。缺陷产品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权人应当赔偿损失。
    其他重大损失是指实际的经济损失,如财产损害的施救费用,以及可得利益的损失,如被损害财产的利润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该条规定给出了销售者承担产品质量的修理、更换、退货和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售出的产品”。也就是说,只有在销售者将产品销出之时,产品的质量责任才能产生,产品未售出,不可能产生质量责任。
      产品售出,是指消费者接受销售者交付的产品,消费者向销售者支付产品价款的物权转移的行为,通过这种行为,消费者从销售者手中取得了产品的所有权,只有在物权发生这种转移时,销售者才产生了向消费者承担质量责任的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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