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本人国企职工,离婚无孩。今再婚,现妻子带有一个男孩成家立业(有独生子女证)请问我退休后是否给独生子女费?如给应该是多少独生子女费?望百忙之中回复!

离婚
2019-12-27 13:29:26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每个地区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奖励哈尔补贴情况都不一样,举个例子:上海市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可以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年老退休时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子女意外伤残或死亡领取一次性补助费。根据《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的规定,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关荣证》的居民可以享受以下奖励和补助:
    1、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在其子女年满16周岁以前,领取每月30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2、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发生意外伤残,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凭其子女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3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3、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其独生子女在未满16周岁之前死亡,自愿不再生育和收养子女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5000元的一次性补助。
    4、持有《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按下列规定领取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一)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人员,办理退休手续时,在按照《上海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规定计发养老待遇后,再给予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即原计划生育一次性补充养老金)2300元。
    (二)不符合前项规定的人员,女年满55周岁或者男年满60周岁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给予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
  •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1、在土地征收中,独生子女同样也可以享受特殊照顾。如《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5条第1款第2项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时,对独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额。又如《长沙市征地补偿安置条例》、《长沙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征地补偿安置若干问题暂行规定条例》中规定,被征地的农业人口中是独生子女的凭计生部门的《独生子女证》增加一个人的购房补助费。   
    2、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定,在划定农村宅基地时,独生子女享有优先权。各地为了照顾独生子女家庭,也规定落实宅基地的优惠政策,如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可多划一人宅基地。   
    3、总体来看,独生子女家庭在宅基地划分上享有优先权,在征地补偿分配上享有多分等优惠福利政策。具体来说,有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在拆迁中,是享受一人按两人的份分配拆迁补偿的,当事人可具体咨询当地的政府拆迁征收管理部门,或者参看对方的拆迁政策的公示。
  • 可以凭档案中的《独生子女证申请表》,或者到当初颁发《独生子女证》的机关出具证明。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给予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奖励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单位落实的,有关单位应当执行。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的,按照规定获得扶助。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