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 ,申请办理质疑实行书如何写,有关房子被查封的?

2019-12-26 23:41: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一、该仲裁裁决需要并能够在有关国家领域内执行。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仲裁裁决,当事人请求执行的,如果被执行人或其财产不在我国境内,应由当事人直接向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申请承认执行。外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需要在我国境内执行的,只有被申请人在中国境内有居所或有财产的情况下,我国法院才能够承认和执行。  
    二、必须有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裁决的行为存在。即仲裁裁决作出后,依照裁决负有一定给付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在裁决确定的最后期限届满后,仍不履行该仲裁裁决。  
    三、必须有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一方当事人在对方不履行义务时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才能开始承认和执行程序。法院不得在当事人未提出申请的情况下依职权主动承认执行。仲裁机构也不得在裁决作出后直接交法院执行。  
    四、接受申请的法院应具有管辖权。对涉外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有管辖权的法院,从地域管辖的角度看,是指被申请人居所地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从级别管辖的角度来看,在我国只能是中级人民法院。
  • 房屋查封在房产当地的国土局的房地产产权登记中心都会有记录,可以个人或者委托律师去查询房屋的查封情况,不是房屋业主的,需要提交法院的受理通知书。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 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时限是决定当事人是否行使或者放弃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权利以及该权利的行使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关键所在。是否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是衡量当事人是否放弃仲裁管辖权异议的重要标准。
    而我国《仲裁法》却未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放弃仲裁协议效力异议的法律后果作任何规定。相反我国仲裁法第58条却将“没有仲裁协议”作为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之一。
    这就意味着即使当事人未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的法定期限内提出仲裁协议效力异议,其仍可在其后的撤销和不予执行程序中以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为由申请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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