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刑事案有2名被告,第一被告授权委托了2个辩护律师,在开了一次庭后,第一被告消除了在其中一名辩护律师的授权委托,被消除授权委托的刑事辩护律师能够再接纳第二被告的授权委托,为第二个被告辩解吗?有没有法律规定?那第一次开庭审理为第一被告的辩解是不是合理?

刑事辩护
2019-12-26 18:14:3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我国律师法对辩护律师在执业活动中的义务作了规定,包括:
    (1)不得私自接受委托,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和财产;
    (2)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
    (3)保密义务。律师应当保守在职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当事人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4)忠实于事实真相,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提供虚假证据,隐瞒事实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
    (5)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有关规定,不得扰乱法庭秩序,干扰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
    (6)正当执业义务。
  • 你好,委托合同的解除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约定解除,二是法定解除。前者包括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约定解除合同以及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熟时,一方可据此解除合同;而后者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后,若出现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当事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你可以和对方约定解除,也可以按照法定解除去解除合同。 ????同时,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
    而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也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你可以随时解除委托代理合同。
  • 根据法律规定,一般合同的解除分为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前者包括当事人经协商一致约定解除合同以及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行使解除权的条件,待条件成熟时,一方可据此解除合同;而后者是指在合同签订之后,若出现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情形,当事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沈某的解除权即属于后者。  根据《律师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委托人可以拒绝律师为其继续辩护或代理,也可以另行委托律师担任辩护人或代理人。而新《合同法》第四百一十条也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这些法律规定表明,委托人不但在出现不可抗力、预期违约、迟延履行,其他违约行为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及法定的其他情形时,可以解除合同,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委托人只要将解除合同的意思通知对方,委托合同也可解除。
    因为委托合同的建立是以双方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前提的,这种信任若发生动摇,委托合同也随之丧失了存续的根基。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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