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请问一下,我们广元的十级工伤的陪付标准是多少啊

2019-12-26 12:27:4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十级工伤鉴定标准包括: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首先是日常生活中活动的能力,部分受限。如果部分受限,比如,脊椎骨节性发炎疼痛、手指一根或者两根有问题不能正常屈伸的、一些不关键性的韧带损伤没有恢复的等等。
    这些小毛病会导致你的日常生活能力受限。
    然后是工作与学习能力有所下降。比如,眼睛上出现了问题导致学习不能够看清黑板、耳鸣导致上课不能听清老师的讲话、头痛导致无法安心学习等,都可以算作是对工作与学习能力的影响。
    最后是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比如,语言能力障碍、耳朵听闻能力障碍、言语表达能力障碍等,仅仅是障碍并不是指完全不能说不能听,这些可以算作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 工伤保险待遇主要的补偿标准是:医疗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7到24个月本人工资,根据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和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受伤劳动者所在省的工伤条例和劳动者的劳动能力障碍等级确定,解除劳动关系时领取)、停工留薪期工资(根据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确定)、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
  • 工作岗位突发脑溢血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一)项规定,职工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脑溢血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在48小时之外死亡以及存活的按因病办理。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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