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律师。有人在群里发我照片说我是小三,但没说我的名字和个人信息。我也不知道这个号是谁的。报案警察不受理。能不能起诉它?该怎么起诉?

2018-09-05 11:03: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二、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
      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2条规定: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 可以在任何一个公安机关报案,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

    如果报案的公安机关不是管辖机关,该公安机关会及时将犯罪线索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的,如果报案机关是管辖机关会直接侦查的。
    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十五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犯罪行为发生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犯罪行为发生地。
    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

    居住地包括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户籍所在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

    第一百七十二条:经过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立即报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人身损害的,受损害方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应当在侵权诉讼的同时提出,但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一般有存在伤残或者死亡的人身损害才予以精神损害赔偿。同时,若当事人以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或在侵权之诉中没有提出精神赔偿而后又以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和受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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