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一个大学生在一个所谓的人力资源公司找兼职,但提前交了300元的违约金才给找,双方还签订了劳务合同,说是做满三十天的兼职可以退回,但交了钱之后并没有给大学生找到合适的兼职,感觉是在应付,该公司是否违反法律规定侵犯了大学生的什么权益,大学生该怎样维护

2019-12-25 09:04:3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兼职签订的合同不属于劳动合同可能属于非全日制劳动合同。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 ,解除就业协议时,毕业生签约后原则上不得违约,因为毕业生违约将影响到用人单位的招聘及正常工作,并对学校的声誉造成不良影响,同时影响到本届及以后的毕业生就业工作。个别毕业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违约,必须按以下程序严格办理:
    (1)毕业生准备材料。材料包括:原签约单位(包括协议书上盖过章的上级主管部门)书面同意解除协议的函;新单位同意接收的函;本人要求违约的书面申请,并由院系同意并签字盖章。
    (2)本人将违约申请材料交学校就业指导服务中心,经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核。
    (3)本人持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开具的交费单到校有关部门缴纳违约金。
    (4)到毕业生就业中心领取新协议书。
  • 根据现行合同法的规定,违约金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是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合同条款之一);
    (2)是一方违约时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额损害赔偿金);
    (3)是对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约定(不同于一般合同义务)
    关于违约金的性质,一般认为,现行合同法所确立的违约金制度是不具有惩罚性的违约金制度,而属于赔偿性违约金制度。即使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实际损失,也不能改变这种基本属性。
    关于当事人是否可以约定单纯的惩罚性违约金,合同法未作明确规定。通说认为此种约定并非无效,但其性质仍属违约的损害赔偿。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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