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律师你好,我现在孤身一人,父母都已经去世,我也没有兄弟姐妹,是父母的独生子女,至今也没有婚嫁更没有自己的子女,我属于法律上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人,现在想把自己名下的财产进行书面分配,防止突然死亡或因重病无法自理或神志不清而没办法做这些事,请问我该写的是遗嘱还是什么?需要有见证人在场看我写吗?需要公证吗?

2019-12-22 17:51:02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一、法定继承人顺序  继承法第10条规定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继承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继承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法定继承如何划分继承遗产比例  
    1、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各继承人均等分配遗产。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在继承遗产时,一般情况下,应当按继承人的人数均等分配遗产数额。  所谓“一般情况”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彼此在生活状况。劳动能力以及对被继承人所尽抚养、扶养或赡养义务等方面,情况基本相同,条件大致接近。所谓“均等分配遗产”是指同一顺序的各个法定继承人所取得的被继承人遗产数额比例相同,没有明显差别。  
    2、特殊情况下同一顺序各继承人可不均等分配遗产,这些特殊情况是指:  
    (1)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和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可以多分。生活有特殊困难是指继承人因为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或其他生活来源,难以维持其起码的物质生活条件。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因尚未成年不具备劳动能力或因年迈、疾病等原因而部分丧失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2)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赡养或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3)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4)经继承人之间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分配。
  • 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法定的、无条件的扶养和赡养的义务关系。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享有法定的继承权。 第一顺序继承人,是依《继承法》第十条规定的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依《继承法》第十条规定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在着在一定条件下的法定扶养、赡养义务关系。 同个顺序继承人之间是以平均分割为原则的。
  •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的继承人包括有配偶、子女、父母。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包括:   
    (1)配偶。配偶是指符合结婚条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另外,经法院确认属于事实婚姻的夫妻也取得配偶身份。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我国法律还规定,于1950年婚姻法公布以前的妾,如双方不愿意接触关系的,也是夫的合法配偶。   
    (2)子女。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3)父母。父母包括亲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另外,根据法律规定,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可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被收养人对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赡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依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继子女继承继父母遗产的,仍可作为生父母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同样,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仍可作为亲生子女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收养他人为养孙子女的,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 继承人死亡之前的继承人能否有继承权:  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没有继承权.因为继承权是附属于权利主体的,作为权利主体的人已经不存在,那么其所享有的继承权也随之消失.  继承开始的时间是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此时生存的继承人才享有继承权.我国继承法中规定的代位继承制度和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制度是属于特例.代位继承制度属于继承权的延续,代位继承人的代位继承权以被代继承人的继承权为前提,且只适用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除此而外,任何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均不享有这一权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