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想请问下以下情况属于谁来支付工资(董事长找了个经理负责分公司,分公司经理招聘我们来此上班,在这期间都是分公司经理给我们工资的,我们是每月十号发放工资的,后来经理被总公司董事长在9号辞退,我们还留在此公司里,问这9号前工资是总公司来发放还是由原经理给呢

2019-12-22 12:56:28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用人单位无故辞退劳动者,劳动者可以要求给予双倍的补偿。
    补偿的标准为每工作一年,补偿本人二个月的工资。
    如果工作在一年以下,且没有和劳动者签订合同,劳动者则可以要求双倍工资的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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