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您好,我参加工作十个月了,月工资税前12k,今天刚得到通知要辞退我,明天就不让来了,说是要赔偿我半个月薪,这个不合法吧?公司应该赔偿我多少薪资呢?

2019-12-21 10:17:0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公司辞退职工,不给辞退通知,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的,或者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法律依据如下: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第八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根据劳动法规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只有在法定情形下才能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员工
  •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是劳动者的应发工资,所以是税前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 根据最新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从2011年9月1日起执行,目前2014年也还是适用此标准。工资薪金适用七级超额累进制,具体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税率
      起征点是3500,计算方法如下:
      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
      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2014年实行7级超额累进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应纳个人所得税税额=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速算扣除数
      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个税免征额3500元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具体表格如下: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表
    级数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1 不超过1500元的 不超过1455元的 3 0
    2 超过1500元至4500元的部分 超过1455元至4155元的部分 10 105
    3 超过4500元至9000元的部分 超过4155元至7755元的部分 20 555
    4 超过9000元至35000元的部分 超过7755元至27255元的部分 25 1005
    5 超过35000元至55000元的部分 超过27255元至41255元的部分 30 2755
    6 超过55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超过41255元至57505元的部分 35 5505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超过57505元的部分 45 13505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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