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路边停车开车门时被一辆骑过来的电动车撞到车门了请问是谁的主责

2019-12-20 17:20:30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撞,电动车,责在赔偿时,如果电动车被认定为非机动车的,则在交警认定的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可适当减轻电动车方10-20%的责任,如果是由电动车方负事故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应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 你好,首先,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首先要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这是所有赔偿责任依据的开始。根据交警队的责任划分比例进行承担责任。如果有保险的,尽快与保险公司联系。
    其次,对于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损害,主要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精神损害赔偿等。建立的基础是伤残等级鉴定基础之上。
    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第三,伤残等级后确认后,依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第四,因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伤亡,可以聘请,费用也由将来的败诉方承担。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根据本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向责任方要求赔偿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等。
  • 因为车祸造成了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涉嫌交通肇事罪或者危险驾驶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被车撞了对方全责还可以找公司要工伤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八条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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