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劳动争议法院不服判决的,二审上诉法院不予受理。

2019-12-19 13:51:13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劳动争议发生后申请仲裁是不是提起诉讼的必经程序?”:
    (1)是,如果不经仲裁就去法院起诉,法院不会受理。
    (2)在提起仲裁后,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或者是仲裁机构不受理、或者是仲裁机构受理后超过60天的期限不作出仲裁裁决:才可以去法院提起诉讼。
    (3)还需要注意的是:2008年5月1日起,有些劳动争议被告劳动仲裁一裁终局制:经劳动仲裁裁决后就生效,即使不服也不能再到法院起诉了,包括: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依据是:
    (1)《劳动仲裁调解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 法院受理哪些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1、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
    2、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其他案件,应当依法受理。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以当事人仲裁申请超过六十日期限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确已超过仲裁申请期限,又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适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书面裁决、决定或者通知,当事人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审查,确属主体不适格的,裁定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纠正原仲裁裁决错误重新作出裁决,当事人服,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第二百一十九条 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
    第二百四十一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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