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刑事辩护律师你好!在借款人不执行还贷责任后,进到实行环节可否对质押担保的第三方质押物的房租收益开展认为实行,感谢

刑事辩护
2019-12-17 08:23:0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根据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可以按照下列方法履行担保债务: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担保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根据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抵作价款或者返回。给付定金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反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反还定金。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应付款项超过一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按照法律的规定,以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 《担保法》第40条规定为禁止流抵押条款。根据一般情况,债务人借债多处于急迫窘困的情形,债权人可以利用债务人的这种不利处境,迫使债务人与其订立流抵押契约,以价值甚高的抵押物担保小额债权,图谋债务人不能清偿时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牟取非分的利益。流质条款取消了在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的市场定价机会,在多数场合下,于债务人不公,法律为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应当对流抵押契约加以禁止,这也是该条规定的法律意义。第33条规定的折价,不能简单的理解为将抵押物归债务人所有。因为根据该条的规定,结合法理及实践中的通常做法,折价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务人已经确定不履行债务;
    2、抵押物折价,应经法定机构评估;
    3、抵押物经评估机构估价,其价值不明显高于债权数额;
    4、抵押权人能够对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对价补偿抵押人。因此第40条和第33条并不矛盾,且是对第33条规定行为的法律补充和限制。此外,土地抵押应以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登记为准生效,否则不发生抵押的法律效力。
  • 依照法律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除非担保合同另有约定。 此案中,既然主合同已经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担保合同也应是无效的,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 抵押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某一特定物的占有,而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签订担保合同之后就需要按照合同承担担保责任,如果主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则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偿还责任。
      担保分为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没有约定担保形式的,视为连带担保责任。
      债权人可以选择要求债务人、连带担保人承担还款责任。
      约定一般担保的,在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时候,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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