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从法律上来讲,过错方是可以以自身所犯错误为理由起诉离婚的。其原因在于:
1、婚姻自由包含
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它是人的一项基本权利,自由权可以和生存权、发展权并列。
因此,过错方无论是以何种理由起诉离婚,都是其行使人身自由权的具体体现,法律不应强制阻却;
2、
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与第三者
同居等行为仅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原因因素,而法院判决离婚所考虑的是夫妻矛盾的结果,即判决时是否达到了“夫妻感情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的地步。
因为婚姻是二个人的婚姻,至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哪一方背叛了对方,这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夫妻双方是否感情尚在,能否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关系已水火不容,那么法院继续维持这有名无实的婚姻,无论是对过错方还是对无过错方均无益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