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法院裁定是否有可能查封县级商务局的账户

2019-12-14 13:26:47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法院查封房产的情形如下:

    (1)恶意转移或者变卖房产;

    (2)诉前保全;

    (3)执行案件时,暂时没有履行能力或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法院查封房产的流程是什么样的

    2、法院查封房产需要何种手续?
    依照现行相关法律的规定,一般是在提起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的程序时,人民法院将有可能会对房产查封。手续如下:

    (1)法院会向国土房产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附带的法律文书;

    (2)办案人员向国土房产部门出示法院工作证,并根据下列的不同情形办理查封手续:
    A、被查封的标的物已经核发过房地产证的,应上交国土房产局档案室出具的查册表;
    B、被查封的标的物是预售的商品房的,应提交房地产交易所出具的该预售商品房的交易情况表或该楼盘的明细表;
    C、被查封的标的物是土地的,应先到国土房产局档案室查清该土地权属情况,并提交查册的书面结果。

    (3)国土房产部门根据法院提交的资料,进行查封处理。
  • 法院查封房产的法律依据:  《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  
    一、人民法院对土地使用权、房屋实施查封或者进行实体处理前,应当向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该土地、房屋的权属。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土地、房屋权属情况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协助查询通知书。  人民法院执行人员到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或者房屋查封、预查封登记手续时,应当出示本人工作证和执行公务证,并出具查封、预查封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  
    二、对人民法院查封或者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查封或者预查封登记。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 法院不受理的情况是:
    1、申请的材料不全面;
    2、超过了2年的受理的实效。除此之外,应当受理。对于第1条,补充好材料即可;对于第2条,需要有证据证明没有超过2年的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