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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费一般是由单位承担的,不由社会保险进行报销。法律规定详情如下: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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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人向市政务大厅人社障局窗口申请;
2、市政务大厅人社局窗口审查,符合条件受理;
3、市政务大厅人社局窗口转医疗检查机构进行医学检查,窗口汇总检查意见;
4、市政务大厅人社局窗口组织召开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小组会议提出评审意见;
5、银川市人社能力鉴定委员会召开鉴定会议,作出鉴定结论,劳鉴委主任签发;
6、市政务大厅人社局窗口将结论送达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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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劳动能力鉴定所需的常规材料及要求:
1、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表上贴上本人的一寸近期免冠照片,若有单位负责则压照片盖上单位公章;个人申请需提供单位名称、单位详细地址、单位联系人姓名及电话,并且当场通知单位联系人。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携带被鉴定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提供完整连续的病历材料其中,住院的需要提供住院病志原件(持患者本人身份证到医院病案室复印病志,同时加盖医院病案管理专用章之后即病志原件),原件被鉴定中心保留,再用可以再去病案室再提。
未住院的需提供急诊或门诊的病志原件并复印件、诊断书及辅助检查报告单原件并复印件,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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