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事的母亲上山砍柴摔断了左脚脚跟,骨头都露出来了,当时送进当地一家中医院,医生只是把摔断的骨头板正一下,把已断的血管打折起来,用骨头压住就包扎了。后来又转医院时,那家中医院并没有在病历表上着着血管已断这事。转到第二家医院做手术上钢板时,也没检查血管,只是在钢板固定摔断的骨头,致使同事的母亲血液不通。血色变黑(整只脚都发黑,像墨水一样黑)。为了驳接断了的血管,医生把刚缝好的伤口重新切开,切开后发现打折的血管已经腐烂不能连接。只好从右脚小腿开刀找血管来驳接左脚的血管。在医生开刀时,因找不准血管位置,又开错地方了,导致刀口越开越长,从膝盖到脚板足有30多公分,最后才找到相同的血管来驳接。最后导致右脚留下刀疤,像蜈蚣一样长在右腿上,当时出院时是坐轮椅的,五年后,脚不但没有恢复,还疼痛,红肿,流脓水,经拍片,摔断的碎骨没有接好已变成骨炎,肌肉都腐烂了,若不做手术清理腐烂物,就会变成骨癌。然后又去广州做清理脚里腐烂物的手术,术后没多久因药物刺激,眼睛受到损,瞳孔放大。白内障增多,视力下降,都快失明了!事情得经过就是这样,请问律师:他们想打官司追究医院责任,但是这么看来,每个医院都有责任,不知道该追究哪个医院的责任呢??
医疗事故纠纷
2019-12-11 11:4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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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概念与民法上医疗过错概念并不等同,前者是《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承担法定责任的前提,后者则从民法侵权理论中的过错原则引申而来;从逻辑层次上看,前者内涵远小于后者,因此构成医疗事故的,必然存在医疗过错,而构成医疗过错,则不必然构成医疗事故。尽管《条例》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但《条例》属于行政法规,仅仅是处理医疗事故的特别规定,其适用的范围仅限于医疗事故而引起的人身
损害赔偿纠纷。如果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患者的生命或者身体健康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行为受到损害,则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由医疗机构对患者受到的损害承担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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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