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还在一家企业上下班,薪水是计件的,每日到中午2/3点就沒有活做了,并且要求每日上下班12个钟头,活做完了,要等很多钟头下班了,并且是沒有一分钱,那样做合理合法吗?

2019-12-11 08:59:2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从职工入职之日起缴纳。
    2、职工缴纳社保的基数确定及缴费比例。
    (1)职工缴纳社保基数按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上年不满十二个月的按实际月平均,新参加工作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缴费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全省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全省平均工资的300%。
    (2)缴费比例养老保险28%(企业
    20、个人8%),医疗保险10%(企业8%、个人2%),失业保险3%(企业2Z%、个人1%),工伤和生育保险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由企业全额缴纳。
    职工应缴纳的社保由企业在职工应发工资中代扣代缴。
    3、在职按社保规定享有医保待遇、工伤待遇、生育待遇,失业享有失业金。缴费年限满15年,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享领退休工资和享有退休医保。
  • 关于拖欠工资的补偿,原劳动部《违反行政处罚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之一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尝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一)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劳动者补偿的。
    《劳动合同法》第85条对此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即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或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 班费、未按法律规定支付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100%的标准向劳动者 加付赔偿金。
  • 《劳动法》
      第三十七条 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 
      第四十六条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第四十七条 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第四十八条 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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