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2016年10月离婚,你能在2018年申请家庭财产吗?

离婚
2019-12-10 23:25:5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 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一) 第二十七条 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 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 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房对生活困难者进行帮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房屋的所有权。 第二十八条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 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家产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处理:
    1、共有财产属于父母的,不属于子女的,父母可以任意支配,子女无权分割。但要注意不能将属于孩子的个人财产当作家产分割。
    2、如果家产是父母与子女共同创造的,可按贡献大小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