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后六个月买二手房(或新房)需要离婚协议吗?

离婚
2019-12-10 06:47:03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2010年4月、6月,国家部委分别颁布实施了国十条、京十二条、三部委二套房标准等一系列调控政策。如果购房人由于政策变化导致无法按照原合同申办房贷的,则根据购房人的需要可分别采取如下措施:如购房人需要继续购房可以变更合同(加付首付、延长贷款期限)后继续履行合同,如购房人不想继续购房则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当然,如果不是这些政策导致的购房人无法贷款,那么如果没有特殊约定,购房人应当向卖房人承担违约责任。

  • 一、二手房买卖暂不过户签协议可以的,保险起见是可以去当地公证处办理公正的,但是在办理出来房产证之前,该房屋还是属于原业主所有。
    二、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 婚后协议书范本
    男方: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 ,身份证号:
    女方: , 年 月 日出生,民族: ,身份证号:
    男女双方于 年 月 日经 市 区(县) 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注册登记,结为合法夫妻。 双方婚后感情尚好,并于 年 月 日生育一儿子 / 女儿 ,取名 。
    但因前段时间来,男方 / 女方 有与第三者同居并发生不正当关系的过错行为。现男方 / 女方 为表示悔改,另一方了为挽救和睦家庭不被破坏。经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二、男女双方应当如实通报各自的收入情况,并定期将各自收入的 % 集中存放于共同的帐户,用于共同生活开支。其余的各自收入视为个人财产,与对方无关。
    凡处置超过 万 元价值以上的钱物时 , 必须经配偶另一方同意。
    房产、机动车、电器等视为贵重财产 , 一方处置时必须经过配偶另一方书面同意 , 否则视为一方未经共有人同意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由此应向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男女双方如有需要用共有资金出借数额达 万 元的钱给予其他人的,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共同签名同意,属共同债权。
    男女双方如需要向他人借钱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由双方一起签名方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双方共同偿还。
    男女双方未经对方签名而各自产生的债务,视为个人债务。而且 对外借债时必须向债权人明示夫妻间的财产约定,该债务系一方个人债务, 应由借债人自己偿还。
    四、男方 / 女方 承诺今后要用实际行动表示悔改,尽量争取更多的时间陪家人一起生活,不再做任何有伤害家人的事情。
    五、如果男方 / 女方 今后再有过错(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与他人同居、重婚、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行为),造成夫妻感情破裂而离婚的(包括协议离婚、男方或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夫妻财产分割及儿子 / 女儿 的抚养等按以下约定处理:
    1 、婚生儿子 / 女儿 随女方 / 男方 直接抚养生活,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每月给儿子 / 女儿抚养费 元 ,直到儿子 / 女儿年满十八岁止(如十八岁未毕业的顺延至毕业时止)。
    不直接抚养的一方每月有 天的探望权。定在每月的第 周周末。
    2 、男方 / 女方 (注:过错方)只能享有并带走夫妻共有财产总价值 % 的价值,其余夫妻共有财产的所有权(包括房产、债权及其他大件物品)归另一方所有。
    3 、男方 / 女方 (注:过错方)在离婚生效之日起 月 内,一次性赔偿另一方人民币 万元。
    六、签订本协议的目的,是为了男女双方和睦相处,互敬互爱,衷心希望双方能白头偕老。
    所以双方必须遵守本协议约定的内容,如有违反则自愿按协议约定内容执行。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男方 ( 签名 ) 女方 ( 签名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有的,我国《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双方是协议离婚,对子女问题的具体处理一般是应在离婚协议书上写明关于子女愿意随哪方生活。
      “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调解无效”则是程序性规定,不能视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
    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案件,许多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从这个意义上来说,“调解无效”是“感情确已破裂”的一种反映。
    而有一些离婚
    案件,虽然是“调解无效”,但并非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在调解工作中,往往存在着力与不力,深入与不深入等差别,直接影响着调解效果。多年的民事审判实践明,“调解无效”和“感情确已破裂”的含义不完全相同,“调解无效”并不都等于“感情确已破裂”。
    因此,不应当把“调解无效”作为认定“感情确已破裂”的根据。在审判实践中,既不要把“感情确已破裂”与“调解无效”完全等同起来。也不要把“调解无效”简单地作“感情确已破裂”的标志。
    更不要把“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只是“感情确已破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