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前几年我老公家拆迁了,当时拆迁的农村宅基地的户主是我老公他父亲,但是房屋是我老公,我家A以及他父母共同出钱盖的。拆迁前我们大家又出钱突击盖了一些房子。到了拆迁安置的时候是按照户口本,人均45平来确定拆迁安置房的。我们一家三口全是被安置人,按照政策分到了一个两居室和一个一居室。因为是农村拆迁,说只能有一个人作为代表与政府签合同,我们三口人因为长期在外,所以他家里人就让我家A做了代表与拆迁人员谈判,大家的安置房也就全写在他的名下了现在房子下来了,我要离婚,我想要那个一居室,我老公同意了。但是他父亲和他弟弟不干。他爹说当时拆迁的宅基地自己是户主,全是他自己的,与他的儿子们无关,更与我无关所以不能分给我。我家A说拆迁安置房全写在他名下,与我们无关,全是他的。我能要回属于我的房子吗?而且现在很多的政策性住房(比如共有产权房)我根本就没有资格申请,我该怎么办呢?

离婚
2019-12-09 20:57: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共有产权房产证和所有权证一样办理挂失、补办,如下:
    1、共有权证丢失,马上带着身份证明到房管部门档案室查取档案;
    2、带着身份证明和复印的档案材料到当地报社发丢失声明,并保留登载声明的材料。
    3、三个月后带着登载丢失声明的材料和身份证明到房管部门填写申请审批表,申请补发。
    4、房管部门受理后依法公示,若无人对该房屋主张共有权利的话则进入审批程序。
    5、7个工作日后,带着身份证到房管部门,缴纳工本费后,就可以领取补发的共有权证了。
  • 房屋属于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以登记为要件。如果是新房,由于存在开发商与第一手买主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一手买主可以主张在可以办理所有权登记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
    手中持有文件,从法律上说,只是说明你对第一手买主有一个变更房屋所有权的请求权,只是一个债权关系,不是当然的物权关系。只有在房屋可以办理产权登记后,登记在名下,才能够确保房屋所有权的取得,因此,这其中可能会有开发商或者第一手买主将房屋再次转卖并给其他买主办理了所有权登记,这样就无法取得房屋了。
  • 夫妻双方婚前以共有财产购买房屋并按揭贷款,婚后共同还贷,婚前取得房产证且房产证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情况,此时极容易被认定为登记方财产。所以此时,未登记方主张该房屋为共同财产时,一要证明自己在婚前为购买房屋履行了出资义务;二要证明自己婚前是基于双方均认可所购房屋为共同所有的前提下出资的。
    如果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则房产就会认定为与一方财产,在分割时不予分割。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