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和我妻子没有离婚。如果他和别人有了孩子,是重婚吗?

离婚
2019-12-07 11:13:52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离婚后,不论子女由男方或女方抚养,子女和父母的关系依然存在。离婚以后,一方就不再是对方的配偶了,所以对方的遗产,离婚一方没有权利继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 简单俩说就是对夫妻感情造成严重伤害的。
    重婚罪, 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已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重婚罪是指有配偶而重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最高院司法解释是,有配偶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新婚姻法中重婚仅包括法律上的重婚,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是作为与重婚行为并列的独立行为单列。重婚为无效婚姻。重婚是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  重婚导致的离婚诉讼中以下几个问题应值得解决和重视。  
    1、重婚虽是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一,它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制,伤害了配偶的感情,符合离婚感情确以破裂的标准,但重婚也不必然导致婚姻解体。只有调解无效,人民法院才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2、离婚后,重婚行为的效力如何确认。婚姻法解释规定,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无效婚姻有法定四种情形,对于后三种情况,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消失容易理解,但是对重婚行为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消失却不易理解,法条也没有明确规定,能否理解为合法婚姻解体是重婚行为法定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  
    3、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发现重婚行为是否应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进行侦查、公诉?新婚姻法规定:“对重婚的,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提起公诉。”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发现犯罪行为应当移送公安、检察机关进行侦查、公诉,既然重婚是犯罪行为就应当移送。重婚罪当事人可以自诉,也可以公诉。如果离婚诉讼当事人不自诉,人民法院应当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侦查公诉。  
    4、宣告婚姻无效或以重婚为由提起离婚者应该包括重婚者本人。新婚姻法规定,将重婚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并没有将此种权力特别授予无过错方,任何一方都可以就此类行为提出离婚请求,这表明即使是犯罪的人与他人重婚或者有过错的人与他人同居的一方也可以自身存在的犯罪行为或者过错行为为由主动提出离婚请求。显然立法者更注重由于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造成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的客观事实,而不将限制主观上有罪错的当事人提出离婚作为对其的惩罚措施。  
    5、当事人只以重婚为由诉讼离婚,不提出申请确认重婚行为无效,在离婚诉讼中,人民法院是否依职权应对重婚行为作出无效的确认。新婚姻法规定重婚为无效婚姻是离婚的法定情形之一,重婚行为经宣告无效至始不受法律保护,但是在以重婚为由的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不提出申请确认重婚无效,人民法院是否以职权主动对重婚行为的效力作出确认,法条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  由婚姻而组成的家庭是社会的必要组成要件,就如现今社会所倡导的和谐,如要和谐必定要家庭和谐,只有家庭和谐才能保证国家和谐,社会和谐。因此,更应该改善重婚诉讼的制度,使之更完善。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