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18岁男孩儿,车祸事故,牙齿撞掉一颗,可否需到精神损失费?

其它
2019-11-26 06:55:3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以及具体案件审理情况来看,目前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大体由以下因素确定:受害者的伤残等级、受害者的年龄、肇事者的过错程度、肇事者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因为目前国家法律对精神抚慰金只做了一些原则上的规定,具体案件中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相应的判决。

    精神损害赔偿金的具体的计算原则,介绍如下:

    1、参照规则。当确定精神利益中财产利益损失的数额时,可以参照其他标准确定赔偿金数额。

    一是,参照受害人在被侵权期间可得利益的损失数额。
    在营业组织的人身受到侵害时,这种可得利益的损失较为明显,较容易计算。实际上,这种损失就是受害人侵权期间受到的财产不利益。

    二是参照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而获得的财产利益数额。
    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是不法所得,可视为受害人所受到的损失。计算出侵权人侵权期间的非法所得,即可确定赔偿金数额。

    三是参照某些人格权转让使用的一般费用标准。
    肖像权名称权转让使用中,可以约定一定的使用费。对此,有约定使用费数额标准的,依其约定标准计算,没有约定标准的,参照类似使用费的一般标准,确定赔偿金数额。
  • 讨薪打官司,不需要房产证的,身份证是要的,另外欠薪的证据资料是要的。
    拓展
    讨薪最怕的是老板太穷了,无薪可讨,要命一条,要钱没有。就算依法讨薪,赢了官司,钱不但仍然要不到(法院不可能把自己的钱拿来替老赖付你薪酬),还得倒贴黄瓜二条(倒贴伙食车船费误工费等)。
    为了讨回辛苦一年赚来的工资,农民工兄弟可谓费尽心机,讨薪的手段也在不断地翻新,有集体下跪讨薪的,有给企业(老板)送“缺心”锦旗的。花样繁多的讨薪招数更折射出民工讨薪之难。
    老子曰:“民不畏死,奈何以死惧之。”
    列子曰:“性命本非吾有,生死不过往来”。
    庄子曰:“生为徭役,死为休息”。
    某打工者跳楼讨薪时,模仿宋朝大诗人陆游口气留给儿子的遗言:“死去原知万事空,但悲讨薪不成功。
    血汗工资发放时,家祭无忘告乃翁”。
    找钱要卖力,吃饭要拼命。
    农民工的本钱唯一的就是命,为了讨薪的胜利成功,农民工视死如归、汤蠖在前,斧钺在后,赴汤蹈火,面不改色,死不旋踵,由此产生了不少讨薪英雄,有“跳楼讨薪的”、有“爬塔吊讨薪”的,有“爬上巨型广告牌讨薪”的,有“爬上水塔顶部讨薪”的,有“割腕讨薪”的,有“杀包工头讨薪”的,有“自杀讨薪”的,有“喝农药讨薪”的多不胜数。
    为什么我说他们是英雄,理由是尽管他们的讨薪之路走得很悲怆,但他们做人所未敢做。为人所未敢为,他们在用鲜血与生命逐步推动法律的健全和社会的发展,享受英雄称号当之无愧。
    当前,政府要求农民工不要恶意讨薪,要善意讨薪。
  • 所谓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当事人由于侵权行为致使心理和感情上受到莫大的创伤和痛苦的非财产性损害,继而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有以下几种:自然人的人格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
    自然人的隐私权和其他人格利益遭受不法侵害的;具有人格象征异议的特定纪念物品遭受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自然人死亡后的人格利益遭受损害的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标准即为在交通事故中仅限于受害人因事故致残或死亡,受害人本人或其近亲属可以提起精神损害赔偿。
    因此,如果交通事故仅造成受害人财产性利益受损不能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比如宠物狗与车辆相撞,即使宠物狗的主人将其视为不可缺少的家人,认为自己精神上遭受了莫大伤害,也只能提出经济赔偿,不能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宠物狗仍被视为其主人的财产,不具有人格利益。再者,如果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一般不支持。原因在在于,2002年实施的《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规定:根据刑法第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以及我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