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是业主,工程开工十个月了政府业主都不付工程款。施工单位付了5个月民工工资及挖机,铲车,运输车费,等。现已欠了5个月民工资。政府业主有责任吗?政府又不准施工方停工,施工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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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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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