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方电动车自东向西沿着非机动车道直行,遇前方人行横道准备左转,从后方高速行来一高速摩托车从我左后方将我车辆刮倒,因速度较快,冲入路边花坛,交警来处理后,认定我们全责,理由是我方电动车左转需要停下来摆左手,并且让我们在一张空白纸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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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机动车与自行车、自行车与自行车或行人发生
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事实成因清楚的,应先撤离现场,再协商赔偿。有争议的,报警;
2. 机动车与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法律责任);但有
证据证明自行车违反道路
交通安全法的,机动车已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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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