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想问一下如何补偿6级残疾。

2019-11-24 10:40:45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1、首先需要相关定残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属于几级伤残,并出示相关证明;

    2、如果伤残是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的,则需要划分事故责任,一般在发生事故时,都需要保险公司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核实的,进行责任划分;

    3、拿着自己的保单以及伤残证明到保险公司进行赔偿,根据保单上的约定进行赔偿,一般都有明文规定。
    保险公司的意外险的伤残赔付标准是根据伤残等级按保额的比例赔付,十级赔付保额的10%,九级20%,八级30%……一级100%
  • 六级伤残停工留薪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停工留薪期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一、停工留薪期工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治疗工伤,停止工作期间,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享有加班费之外的工资,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假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二、护理费  按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规定,六级伤残的定级原则是:“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即停工留薪期后的六级伤残职工,不具备护理条件,不享有护理费。  但六级工伤职工在治疗期间,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五项中至少一至二项不能需要帮助期间,可以护理。一般由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建议,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派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派人和支付护理费均由所在单位负责,护理费的标准,一般参照当地同情形护工标准,也有省市规定有具体标准的。对此,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 1、工伤六级伤残可以领取社保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工资按平均工资计算。  
    2、保持劳动关系,可以单位需要支付员工津贴,按照本人工资的60%计算。如果员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时,还可以领取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由企业支付。一次性医疗补助金根据地方法规确认支付方。  
    3、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根据地方法规进行计算。以为例,6级伤残可领取的一次性就业补助金为25个月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25个月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4、法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  
    五、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工伤待遇处理办法。五级、六级工伤职工,经本人书面要求,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含辅助器具费,下同),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书面要求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10个月,八级7个月,九级4个月,十级2个月。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劳动关系(劳动、聘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2011年1月1日前按工伤保险法规政策规定完成工伤认定、2011年1月1日后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已经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工伤职工距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年龄不足5年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全额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满一周年递减20%;工伤职工办理退休手续且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的,不享受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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