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爱人借的高息民间借款11万,因为我名下有一套房子,(房子在我离婚时协议给我,后因为我离婚时就怀孕了所以复婚)所以当时签的房屋买卖协议,协议我们夫妻都签字了,现在两年时间过去了我们无力偿还欠款,在16年底对方起诉,我爱人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的调解书,说三个月偿还欠款16万,现在时间已过无力偿还,对方把我起诉,要求执行我的房子,我现在一个女人带着两个孩子居住在这个房子,请问律师法院可以执行我的房子吗?

离婚
2019-11-23 23:02:04
律师解答共有1条

  • 1、如果在法院执行时,无法联系上被执行人及家人的,说明被执行人及家人并不住在该房屋内,另有住处,不能证明被执行人的唯一的一套住房,可以依法执行。  
    2、如果确实是唯一的一套住房的,仍可以由法院依法通过评估、拍卖的方式,依法处分该房屋,所得款在执行限额内作为执行款交给申请人,余款扣除执行费用和评估、拍卖、公告等费用后,仍归被执行人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