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是公司的股东,公司法人不注销公司也不股东变更。怎么走法律程序

企业法律顾问
2019-11-23 16:51:5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注销公司,也就是公司解散,不是由法定代表人决定,应当经过股东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所以法人代表人,不影响注销公司。
    注销公司流程:
    (1)先到国税拿表格:按国税的要求填写、签字,、盖章、缴销发票、补税后,它会收回国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国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2)拿着国税的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到地税拿表格,补税后,它会收回地税税务登记证,给你一张地税注销税务登记通知书。
    (3)拿着两张通知书,销银行账户。
    (4)拿通知书到工商局拿表格,然后交回工商局,然后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②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③法院破产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或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 ④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
    (5)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
    (6)银行出具的帐户注销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 公司法人变更手续:   第一步:公司所在管辖区的工商局领取如下表格:   《登记申请书》,《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情况》,《公司登记表》,《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股东(发起人)出资情况表》   第二步:按顺序跑四个地方办理所有的手续   
    1、工商局:   所需物品有:所有填写完毕的表格(就是从工商局领取的表格),股权转让协议,公司任命决定书,新的,单位公章,原正副本原件。   一般情况下7个工作日就可办理完毕,办理时会通知你领取新的营业执照的时间并给一份回单。   
    2、税务局:   所需物品有: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份,新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租房协议复印件2份,房产证明复印件2份,税务登记表三份原税务登记证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单位公章。   
    3、质量监督局:   所需物品: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组织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及IC卡,新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公章。   
    4、开户银行:   所需物品:开户许可证原件,新的营业执照,新的税务登记证,新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新法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书,委托人(即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公章及财务章,新法人章,原法人章。
  • 公司股东变更的情况有哪些?
    1、增加公司股东;
    2、减少公司股东;
    3、涉及到公司人员职务变更的股东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公司监事变更)。
    以上三种情况是公司股东变更的最主要形式,无论是哪一种形式,都需要向工商、税务机关提交规范的变更登记材料,只不过在细节上有所不同。
  • 什么情况下可以注销公司?
    一般来说,属于下列原因之一的,应该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3、股东会决议解散;
    4、公司因合并分立解散;
    5、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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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注销后如何进行责任人的认定?
    首先,如果这个公司是走破产程序的,就应该按破产来进行清偿。公司到工商部门登记注销的时候,工商部门是要对其进行审计的,如有未清偿的债务,工商部门是要督促其清偿的,清偿完毕才予以注销。有债务存在,不得进行注销。可要求工商部门撤销其行政行为。但是,实际上,这一步还是挺难以实现的。
    公司注销,其民事主体资格即消灭,正常情况下,本不存在也无法追究其民事责任。但如果存在其他当事人如股东、董事、监事、经理等应对该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情形,则可以以其他当事人为被告,直接对其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在公司注销的过程中,如果股东没有依法履行必要的清算义务,应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其次,在注销公司的过程中,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清算组成立后应当公告、通知债权人,以便债权人及时申报债权。公告是面向不特定的任何人,其法律效果是对尚未知道或不确定的债权人产生告知的效果,而通知则是针对特定的、已知的债权人的专门告知。这两项义务指向的对象不同,不能相互替代。
    股东作为公司终止的直接决定者和公司清算后剩余资产的最终受益者,应组织好公司的清算工作,依法妥善处理好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另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清算告知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以通知为原则,只有通知不能传达时,才可以公告形式告知,换句话说,公告其实是不得已而为之的最后告知手段。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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