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一名销售,公司对于我们销售没有打卡规定,由于没有写周报,公司需要我提供电话,通话记录,这是否侵犯个人隐私?公司以连续旷工三天,扣我工资,这是否合法?并以此为由,开除我,而没有任何补偿,同时他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连续三天旷工,这是否合法?

2019-11-23 08:39:58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劳动法没有规定旷工一天扣几天工资。  旷工是严重违纪行为,如何扣发工资,法律没有规定,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计划经济时期,国企曾经有扣一罚一的做法,扣一天工资,另行处罚一天工资。
    劳动制度改革之后,一些用人单位加大了对旷工的处罚力度,就有了旷一扣三。目前,司法实践中对此是有争议的,一些人认为用人单位没有罚款权,旷工只是应当扣当天工资,可另行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一些人认为可以在扣当天工资基础上予以经济处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了经济处罚有效。
    我的观点是旷工扣当天工资,但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应当赔偿。
  • 员工旷工是属于严重违纪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员工有严重违纪的情况,单位可以辞退员工,且并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根据单位管理规定的不同,针对员工旷工行为的处罚也是不一样的。法律中并没有规定员工需要连续旷工几天才能辞退该员工。只要有旷工行为,单位即可以此辞退员工,决定权在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用人单位没有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解除合同享有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二)项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书面通知(不是辞职)或者告知用人单位即时解除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一)项、第四十七条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合同时一次性结清工资,并按劳动者本单位工作年限每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经济补偿金。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是指排除不可抗力因素,未因经营困难与工会协商暂时延期支付,用人单位当月工资未在下月发放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 员工旷工三天是否直接辞退,劳动法对此没有直接规定,要视乎企业的规章制度内容判断。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二)款,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在制度中明确将旷工三天视为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且制定规章制度的程序合法,则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
    (二)款解除劳动合同。如果用人单位制度中没有此规定,则不可以凭此解除劳动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