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我想问一下从法律上讲媳妇有赡养公婆的义务吗?老人有儿子,女儿,作为外嫁的孙女有赡养爷爷奶奶的义务吗?
-
有特定情况的有赡养义务。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爷爷、奶奶,有赡养的义务。
《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
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二十八条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
儿媳对公、婆没有法定赡养义务。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义务。”第二十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法律没有规定儿媳对公、婆有赡养义务。
同理,儿媳不是
法定继承人。法律鼓励丧偶儿媳对公、婆尽赡养义务。《
继承法》第十二条就有这样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
继承人。
”将丧偶儿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列为与子女同一顺序继承人。
-
可以查看继承法,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所有子女都有赡养义务。
-
赡养义务
(1)后赡养义务产生于养父母与养子女
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这是后赡养义务的时间特征,也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形式特征之一;
(2)后赡养义务的主体是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凡名义上收养,实际上未与养父母共同生活,或者虽经养父母抚养但尚未成年的养子女,不是该义务的主体;
(3)后赡养义务的对象是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这里包括两个要件,一是缺乏劳动能力,二是缺乏生活来源。二者必须同时具备,缺一则不构成后赡养义务的对象;
(4)后赡养义务的内容是给付生活费。这是后赡养义务区别于赡养义务的实质特征。正常情况下,一般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既包括物质赡养即给付生活费,又包括精神赡养,而后赡养义务由于发生在收养关系解除之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不复存在的情况下,因此,以解决温饱即生存问题为目的的物质赡养——给付生活费,成为后赡养义务的显著特征。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