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夫妻感情破裂,女方有出轨嫌疑,但没有确实证据,现在协调离婚,双方都要孩子,女孩,八岁,如果起诉离婚男方胜率有多大

离婚
2019-11-22 08:20:04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证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一)、证明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证据。
    1.“保证书”“道歉书”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写下的表示悔改的书面证据。
    2.嫖娼被查处,警方的笔录。
    3.单位查实职工的婚外情后,对其生活作风进行处理的材料。
    4.双方来往的书信、短信、电子邮件、博客、日记、QQ聊天记录等,此类证据除书面证据外,短信、电子邮件、博客、QQ聊天记录等最好先做一个公证,再提交给法院为宜;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5.捉奸在床的证据,这类证据搜集难度大,可以采取拍照、录像取得,但是要注意不要侵犯隐私权
    6.人民法院对一方认定重婚的的法律文件。
    7.夫妻双方就婚外情交涉的录音资料。
    8.夫妻一方与第三者在公共场所出双入对、携手拥抱、进出房间等行为的录像或照片。
    9.物管人员、邻居、街坊人员、亲朋好友等的证人证言。
    (二)、证明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证据。
    1.实施暴力者的悔过书。
    2.向妇联、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投诉及调解的证据。
    3.遭受家庭暴力后的报警记录或询问笔录,及公安机关出具的伤检报告。
    4.医院的伤残、伤情鉴定。
    5.家人、邻居等目击证人的证言。
    (三)、证明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证据
    1.亲属、朋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2.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对赌博、吸毒等行为的教育材料。
    3.公安机关作出的处罚决定或劳动教养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书。
    4.司法机关的有罪判决书。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证据
    1.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协议,或房东的证明,其他同居人的证明。
    2.当地居委会的证明。
    3.所在小区物业管理处的证明。
    4.亲朋好友、邻居的证人证言。
    5.双方的书信往来、录用等证据。
    6.分居期间一方在外地打工而办理的暂住证。
    7.另外,如一方当事人提出曾在分居期间过夜,分居时效已经中断的主张,对此事实,其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 你好,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时,应准备、提供以下法律文书和证据材料:  
    (一)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起诉状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二)《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三)原告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复印件交给法院;  
    (四)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交给法院;  
    (五)孩子的出生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三份,复印件给法院两份,自己留一份;  
    (六)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符合《婚姻法》第32条规定的离婚必备条件的证据材料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一份;  
    (七)其他主张自己诉讼请求成立的证据材料三份,给法院两份,自己一份
  • 如果不能协议离婚,只有通过诉讼的方式离婚。离婚涉及到子女抚养权的确认,按婚姻司法解释的规定,两周岁以内的子女,原则是由母亲抚养,10周岁以内的子女,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的角度确定抚养权。
    你们的孩子一直随你生活,如果法院判决,由你抚养的可能性较大,对方承担抚养费,其标准为有固定收入的,标准为本人月收入的20-30%承担。离婚还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债务的承担问题,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夫妻收入,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的增加,均应为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双方没有对财产的权属作出书面约定,在离婚时,原则是一人一半。
    同时,夫妻共同债务也应一人一半承担。
  • 依据《婚姻法》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所谓"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如果以夫妻名义了,则构成重婚。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所谓"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的14项内容中与现行《婚姻法》不冲突的情形,具体包括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两年(原《意见》规定为三年,与现行婚姻法冲突),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2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另外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