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有套房要卖 现夫妻双方均在国外 已跟买方协商好在国外做个公正委托买方办理房产过户 买方见委托付全款 由于买方父母给子女买房子女暂不在办理不了过户 买方着急装修 我们怕她拿着我们的房产证做一些其他的用途我们会承担法律责任 想说与买方签订一个买卖合同 证明我们已于哪日将房子卖给对方 对方暂时办理不了过户 这样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责任 如果他真的用我们的房证做相关的借贷我们是否需要付法律责任 已问过公证处 公证处不给做相关公证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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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是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
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的有关规定改制的公证处应成为执行国家公证职能、自主开展业务、独立承担责任、按市场规律和自律机制运行的公益性、非营利性的事业
法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六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设立公证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场所;
(三)有二名以上公证员;
(四)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设立公证机构,由所在地的司法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按照规定程序批准后,颁发公证机构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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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