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离婚了没房子 带着孩子都是租房子住,请问可以申请安置房或者廉租房吗

离婚
2019-11-21 08:05:39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约定房屋的交付时间。租赁房产交付时,双方应约定派代表到现场检查房产的完好情况,应当结清前期的水电费、通讯费、闭路电视费等有关费用,并签署房产交付确认书及有关财物移交清单。
    为了保护出租方的利益,防止承租方提前撤场,或拖欠有关费用,应当要求承租方向出租方支付一定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房屋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水电费、通讯费、治安费、保洁费等费用,哪些有出租方承担,哪些有承租方承担。
    并且承租方作为公司,支付了房租金后,一定要向出租方索要正规有效的税务发票以免被税务部门查处。特别要提醒的是,在合同中要写明,租金是否是含税价。
  • 根据我国对租房实行登记备案制度,即租赁双方签订租房合同后,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一)廉租房的凭证获取体程序:  
    1.登记申请。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在租房合同签订后30日内,持有关规定的文件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租房登记备案手续。申请租房登记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书面租房合同;  
    (2)房屋所有权证书;  
    (3)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4)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委托代管房屋,还须提交委托代管人受权出租的证明。  
    2.主管部门对租房合同进行审核。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合同主体资格是否合格,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相应的条件;  
    (2)客体是否合格,即出租的房屋是法律、法规允许出租的房屋;  
    (3)审查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齐全、完备;  
    (4)审查租赁行为是否符合国家及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租赁政策;  
    (5)审查当事人是否已缴纳了有关税费。  
    (二)拥有廉租房有获得的凭证证明为——《房屋租赁证》  租房申请经协调、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合格后,颁发《房屋租赁证》《房屋租赁证》是租房行为合法有效的凭证。如果所租用房屋是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房屋租赁证》可作为经营场所合法的凭证;如果所租用的房屋是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赁证》则可作为公安部门办理户口登记的凭证之一。  我国在保障廉租房建设方面,还是比较具体的,如果你想了解其他保障房方面的内容,例如经济适用房、廉价房、公租房和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房的相关区别,可以咨询相关房地产的律师。
  •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2)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 第十一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申请人,应当为申请家庭的户主;户主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申请家庭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家庭无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作为申请人。 第十二条 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成员,以民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云南省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中载明的为准。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申请人的住房:
    (一)家庭成员居住的私有住房、福利性实物分房(包括房改房、安居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经济适用住房、已购直管公房、解危解困房等);
    (二)家庭成员承租的住房;
    (三)现住的父母或者子女的住房;
    (四)家庭成员出租或者转让的住房;
    (五)已购买或者已拆迁安置的住房;
    (六)其他可以认定为申请人家庭的住房。 第十六条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实物配租:
    (一)因离婚失去自有或者共有住房的;
    (二)拥有私有住房和福利性实物分房的;
    (三)转租、转让原住房的。
  • 双方离婚时,关于房产的分割,与孩子抚养权的归属是没有关系的,应该区别对待。
      第一,双方离婚时,属于双方的共同财产,应该平均分割。属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应该归属于所有人,不能分割。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二,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