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国法律对青少年犯罪有哪些特殊规定?

刑事辩护
2019-11-21 03:10:49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对于未成年人,一般的刑事政策 是比较轻缓的。实行逮捕也是有条件的。如果说首先受案的检察院没有批捕,一般情况下后来受案的检察院也不会批捕。这只是一般情况,特殊情况除外。
    如果嫌疑人有继续实施犯罪或者其他不适合监视居住的情况,还是可以批捕。
    刑法上,完全责任能力年龄是16岁,也就是说不管成年与否,只要过了16岁,就要对所有罪名承担刑事责任。
    对于抢劫罪,满14岁就可以构成。但是只要是未成年人,还是会减轻处罚的。

  •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

      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人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

      
    2、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14周岁不满16周岁

      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相关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对所有的犯罪都应负有刑事责任,但应当根据情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处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四十四条也明确地规定:“对犯罪的未成年人追究刑事责任,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这就从法律上明确了司法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3、教育、感化、挽救原则要求司法人员在办理未成人案件中要正确处理惩罚和教育的关系。要将教育工作放在突出的位置,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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