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A你好!我在交通事故中,被鉴定为十级伤残。请问赔付护理费是几个月?

2019-11-20 17:37: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须知:
    一、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在治疗终结后,可向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或者起诉后向法院申请伤残评定。
    二、伤残评定前应准备以下病情材料:

    1、身份证、医院的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复印件)。

    2、骨折伤者要准备受伤初期及治疗期间的X光、CT片。

    3、交通队、法院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书。
    三、法医可根据病情需要做进一步检查。如评定材料不足后未到评定时机不予受理。
  • 定残请伤情稳定的3-6个月之间,去专门的医疗鉴定机构予以鉴定,律师的分析没有法律效力,10级伤残的赔偿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二十年再乘以10%,各种赔偿项目及计算标准如下:
    (一)医疗费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疾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和后续治疗等费用。
    (二)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三)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四)交通费 根据当事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以及参与死亡事故处理的死者亲属(不得超过三人)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五)住宿费 当事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从外地到本市处理交通事故,实际发生的住宿费。
    (六)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七)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当事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当事人伤残程度参照医院意见及营养费支出凭证确定。
    (八)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当地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九)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十)丧葬费 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十一)被扶养人生活费 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当地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十二)死亡赔偿金 按照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精神损害赔偿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 1、你说的伤情,按《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可以评上十级伤残的。

    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4.10 Ⅹ级伤残
      
    4.
    10.1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a.神经功能障碍,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外伤性癫痫,药物能够控制,但遗留脑电图中度以上改变;
      c.轻度失语或构音障碍;
      d.单侧轻度面瘫,难以恢复;
      e.轻度不自主运动或共济失调;
      f.斜视、复视、视错觉、眼球震颤等视觉障碍;
      g.半身或偏身型浅感觉分离性缺失;
      h.一肢体完全性感觉缺失
      i.节段性完全性感觉缺失;
      j.影响阴茎勃起功能。
      
    4.
    10.2 头面部损伤致:
      a.一眼低视力1级;
      b.一侧眼睑下垂或畸形;
      c.一眼视野中度缺损(直径小于60°);
      d.泪小管损伤,遗留溢泪症状;
      e.眼内异物存留;
      f.外伤性白内障;
      g.外伤性脑脊液鼻漏或耳漏;
      h.上颌骨、下颌骨缺损,牙齿脱落4枚以上;
      i.口腔损伤,牙齿脱落8枚以上;
      j.口腔或颞下颌关节损伤,轻度张口受限;
      k.舌尖部分缺失(或畸形);
      l.一耳中等重度听觉障碍;或双耳中度听觉障碍;
      m.一侧耳廓缺失(或畸形)10%以上;
      n.鼻尖缺失(或畸形);
      o.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50px以上;
      p.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q.头皮无毛发40平方厘米以上;
      r.颅骨缺损4平方厘米以上,遗留神经系统轻度症状和体征;或颅骨缺损6平方厘米以上,无神经系统症状和体征;
      s.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8立方厘米以上。
      
    4.
    10.3 脊柱损伤致:
      a.颈椎或腰椎畸形愈台,颈部或腰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胸椎畸形愈合,轻度影响呼吸功能;
      c.胸椎或腰椎一椎体三分之一以上压缩性骨折。
      
    4.
    10.4 颈部损伤致:
      a.瘢痕形成,颈部活动度丧失10%以上;
      b.轻度影响呼吸和吞咽功能;
      c.颈前三角区瘢痕面积20平方厘米以上。
      
    4.
    10.5 胸部损伤致:
      a.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失(或畸形);
      b.4肋以上骨折;或2肋以上缺失;
      c.肺破裂修补;
      d.胸膜粘连或胸廓畸形。
      
    4.
    10.6 腹部损伤致:
      a.胃、肠、消化腺等破裂修补;
      b.胆囊破裂修补;
      c.肠系膜损伤修补;
      d.脾破裂修补;
      e.肾破裂修补或肾功能轻度障碍;
      f.膈肌破裂修补。
      
    4.
    10.7 盆部损伤致:
      a.骨盆倾斜,双下肢长度相差50px以上;
      b.骨盆畸形愈合;
      c.一侧卵巢缺失或完全萎缩;
      d.一侧输卵管缺失或闭锁;
      e.子宫破裂修补;
      f.一侧输尿管严重狭窄;
      g.膀胱破裂修补;
      h.尿道轻度狭窄;
      i.直肠、肛门损伤,瘢痕形成,排便功能障碍。
      
    4.
    10.8 会阴部损伤致:
      a.阴茎龟头缺失(或畸形)25%以上;
      b.阴茎包皮损伤,瘢痕形成,影响功能;
      c.一侧输精管缺失(或闭锁);
      d.一侧睾丸缺失或完全萎缩;
      e.阴囊损伤,瘢痕形成50%以上。
      
    4.
    10.9 外阴、阴道损伤致阴道狭窄,影响功能。
      
    4.
    10.10 肢体损伤致:
      a.双手缺失(或丧失功能)5%以上;
      b.双手感觉缺失25%以上;
      c.双上肢前臂旋转功能丧失50以上;
      d.一足足弓结构破坏1/3以上;
      e.双足十趾缺失(或丧失功能)20%以上;
  • 通常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后,认为可以定为残疾的,可以未果评估。定残委托评估的方式包括:
    1、受害人方自行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伤残评定。
    在实践中,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的,对方如不认可,需要重新向法院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所以,当事人自行委托评定,要考虑对方能否接受。
    2、申请人民法院委托评定。
    受害人方可在起诉时申请法院委托有资质机构对伤残情况进行评定。对该评定结果,如无特殊情况,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法院在接受申请后一般先征求双方意见,如双方能够协商一致选定评定机构的,则由该机构评定,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机构进行评定。
    伤残评定机构需要具备法定的资质。
    2005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对司法鉴定机构管理、注册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选择伤残评定机构必须选择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实践中,有的受害人接受交通管理机构的安排由交通部门的法医出具伤残等级的鉴定书,因该机构常没有司法鉴定资质,其鉴定结论通常不能通过对方的认可。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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