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你好,我在公司上了35天的班,之后他给我开除,是不是应该一次把工资给我结算

2019-11-18 12:14:5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合同期未满,公司强行辞退你的,则应当按照你的工作年限,每年赔偿两个月工资的赔偿金,你的工作年限为两年半以上不满三年,按照三个月计算,则公司应当赔偿你六个月的工资,工资基数按照你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收入计算。因此公司开出应当符合我国劳动法的条件,否则就应当支付一定的经济补偿。

  • 1、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按应发工资计算。

    2、如果单位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单方辞退,需要按上面标准支付双倍的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
    逾期不支付的,责令
    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
    者加付赔偿金: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
    (二)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
    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
    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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