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继承权诉讼纠纷有效期为两年,这应该怎么看?

2019-11-18 07:13:10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继承法规定的诉讼时效与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诉讼时效是一致的,因此对继承权保护的诉讼时效,也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第16条、第17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继承人无法主张继承权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
    继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2年之内,其遗产继承纠纷确在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可按中止诉讼时效处理。继承人因遗产继承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即为中断。
    但是在民法通则施行后,继承的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均须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因此,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继承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继承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或有关单位提出保护继承权的请求的,诉讼时效应当自提出请求时起中断,而不是中止。确能证明继承人向侵害其权利的人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也应中断。自继承开始之日起的第18年至20年期间,继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权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诉讼的权利,应当在继承开始之日起20年之内行使,超过20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即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但是,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这里20年的期间的性质应与民法通则第137条中规定的20年的期间性质一样,应为继承权保护的最长期限。
    这一期间既不属于诉讼时效期间,也不属于除斥期间。因为,对于这一期间不适用关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其起算点为权利侵害之日,超过这一期间的,当事人不得再提起诉讼;并且继承回复请求权又不属于形成权,不能适用除斥期间。
  • 继承纠纷涉及的问题较多,需要具体分析,例如,继承纠纷案件涉及事实收养时,被事实收养人作为继承人的只能是先确认收养关系成立为前提条件,然后再依法对继承问题进行处理。若事实收养关系不能成立,则被事实收养人不享有法定继承遗嘱继承的权利,但可视具体情况适当分得遗产。
    被事实收养人作为被继承人的,若查明了事实送养人,则确认收养关系不成立,按法定继承和事实收养人适当分得遗产处理。无事实送养人或被事实收养人生父母下落不明的,可确认事实收养人与被事实收养人之间的收养关系成立,遗产按法定继承处理。
      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涉及事实收养时,事实收养人、被事实收养人遭受人身损害死亡发生的死亡赔偿金、生前扶养人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处理,比照继承问题处理。事实收养人、被事实收养人因人身损害致残发生的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亦可比照抚养、收养、抚育纠纷案件中涉及事实收养问题来处理
  •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如果没有遗嘱那么应当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继承事宜。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