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66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不做反对表示的,视为同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48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
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不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以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合同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49条、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限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综上,未经别人同意代替别人签字,系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如果被代理人不对该签字行为追认,则由签字之人,对自己的签字行为承担责任。
反之,则由被代理人对该签字承担责任订立合同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就该事件而言,道理相同或类似只是,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签字订立的合同,如果在订立合同过程之中,行为人虽然未出具
授权委托书,但是出具了其他足以让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证据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