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在病假期间,单位以旷工名义,给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什么通知也没有收到,无缘无故的单方给我接触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纠纷
2019-11-16 15:05:15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用人单位是不能以劳动者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关系的,如果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地39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是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其赔偿金的,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2个月的工资标准进行支付。  经济补偿金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经济赔偿金是补偿金的二倍。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 。   单纯因为拘留,按劳动法规定用工方不可以解除合同,但如果劳动合同上有约定或企业内部制度有规定,可以解除。
      《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 员工旷工多少天可以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问题在国家现行法律里找不到具体的天数规定。企业可以在《劳动合同书》里与劳动者约定具体的天数(连续的和累计的),也可以在《劳动合同书》里约定劳动者必须遵守企业的规章制度,并在《规章制度手册》里规定具体的天数(连续的和累计的),然后发给劳动者每人一本《规章制度手册》,由劳动者亲笔签收。
    劳动者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表明接受约定。当员工的旷工天数达到约定的解除劳动合同标准就可以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了。注意国家法定假日和周末假日不能作为旷工日计算,也不影响旷工的连续性要写入约定。
    如果企业没有与劳动者事先约定旷工多少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怎么办呢?下面介绍一种稳妥的没有法律风险的企业单方面与旷工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补救办法。当劳动者发生旷工以后企业向旷工者发出《催告信》要求旷工者限期回企业上班,《催告信》要用挂号信发出以便收取回执。
    如果旷工者拒收或者人在外地,企业可以在本地报纸的广告版上刊登《催告书》要求旷工者限期回企业上班,并请旷工者的亲友帮助转告。旷工者如果到限期不回,企业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并停发工资。
    企业手中握有回执或者刊有《催告书》的报纸,不怕旷工者投诉或起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为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一项包括两类劳动者:一是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二是在诊断期间或者在医学观察期间的疑似职业病病人。  第二项包括两层含义:一是劳动者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二是劳动者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受职业危害因素的影响而导致的疾病。因工负伤是指工伤,是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和视同工伤的情形。  第三项规定的医疗期是指职工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医疗期一般在3-24个月。根据职工实际参加工作的年限和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而有所不同。  第四项是指女职工在三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第五项的连续工作满15年与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系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第六项指除《劳动合同法》之外,如有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定,在某种情形下,用人单位不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也应按照该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出现上述任意一种情形,用人单位都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解除劳动合同即劳动者有主观方面的过失时,不受本条限制。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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