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合伙人开店,开公司出现了纠纷怎么解决

2019-11-14 03:12:51
律师解答共有2条
  • 如何注册合伙人公司,如何管理,  申请材料:  
    一、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原件1份);  
    二、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由企业登记代理机构代理的,同时提交企业登记代理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须加盖本企业印章,并注明“与原件一致”);  
    三、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及计生证明;  
    四、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书(原件1份);  
    五、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的委托书(原件1份);  
    六、出资权属证明:是指合伙人用于出资的财产和财产权利属于合伙人所有或者使用的证明文件。不能提交所有权和使用权证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合伙人认定的书面文件(原件各1份);  
    七、企业经营场所证明:  
    (1)经营场所为投资人自有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  
    (2)经营场所为投资人租赁的,提交经房屋租赁主管机关登记或备案的租赁合同(原件1份)和投资人出具的场地使用声明(原件1份);  
    八、设立申请前已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提交《合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原件1份);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前置审批的,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广东省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
  • 合伙建房,产权纠纷:
    一、关于合建契约的法律性质合建契约是指当事人之问关于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由另一方出资建设,并按照一定比例分配完成后的房屋与基地使用权的协议。这种合同关系既可以发生在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也可以发生在建设单位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之间。 
    二、为此,有必要先了解一下在我国实践中的四种合作建房形态:土地使用权人(公民或法人)提供土地,房地产开发商提供资金和技术,以双方名义共同开发,在工程尚未完工之前,各自以自己的名义对预先约定分得的房屋进行预售。以土地使用权人的名义进行开发,待房屋建成后,按照约定将开发商应分得的房屋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一并转让给开发商。以开发商的名义进行建设,房屋建成后,开发商依约将部分房屋所有权转移给土地使用权人,同时土地使用权人也要把开发商应分得的房屋所占用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开发商。双方共同组成一个新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名义进行开发建设,等所建房屋售出后依约分配所得收人。按照其中第四种方式合作建筑的房屋属于项目公司所有,对此没有产权纠纷。只是股东间利益分配的纠纷。由公司法进行调整,本文只讨论前三种合作建房形式。现在可以肯定的是。合建契约是一种诺成性的、双务、有偿合同,也就是说,合建契约的成立,不以交付基地或房屋为必要条件;一方须提供土地,他方须完成建筑,双方均负有义务,且互为对价。但它究竟属于哪一类有名合同,在理论上是有争议的我国台湾学者有四种观点:一是承揽契约。将基地权利人分得的部分房屋视为建筑商承揽的定作物;把建筑商取得的部分基地权利看做基地权利人给付的报酬。二是互易契约。将合建契约当做部分基地权利与部分房屋所有权的交换。 三是合伙契约。 基地权利人以土地为出资,建筑商以资金与劳务为出资,共同建筑房屋,并分享权益四是买卖与承揽并存的混合契约。建筑商为土地权利人完成一定工作,土地权利人以转让建筑商取得的部分房屋所占用的基地权利作为报酬,而建筑商又以此项报酬抵充买受其房屋占用基地的款项对于合建契约的性质不可一概而论,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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