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我是百货公司职工,单位于1998年分配一套房,2004年公司倒闭,我至今没有接到来自上级单位的任何通知关于住房的任何通知,今天原单位书记来了,给我出局了一个只有公司章,没有法人代表签字的房屋使用权的转让协议,强行让我搬出去,他说房子他买了,是他的了,请问我该怎么办,请求帮助

2019-11-12 09:27:4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当然有区别。股东,在出资真实的情况下,只以出资额承担责任,法定代表人不是股东,无需直接承担任何经济责任;股东,若出资不实或抽逃出资,则要对出资不实部分承担责任。
    但因为法定代表人一般会决策公司的经营,若其行为对公司破产有责任的,则其会承担一些行政方面的责任
  • 《企业破产法》
      (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 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例如,一个公司能有几个法人代表?
    根据《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一个公司只能有1个法人和1个法人代表。
    依据:

    1、《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法》 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 房子属于房屋所有权人所有,不存在使用权限。但如果房屋所在的土地使用权限已经届满的,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
    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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