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本人应届毕业生,三方协议上只有校方和单位的签字盖章,上面有本人的基本信息,但是本人并没有签字,由于延期毕业,而且当时和单位签了一个承诺书,上面有相关违约赔偿,我这种情况要缴纳违约金吗?

2019-11-12 08:48:06
律师解答共有3条
  • 违约金是指法律规定的,双方当时人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约定一方不履行义务而由另一方要求该方给付一定的赔偿。包括成约、证约、解约、违约、立约五种,不能违反法律规定过高,违约方不给付可以依法起诉。
  • 当违约金与赔偿金并存的时候适用“从高原则”。  赔偿金是指因合同一方的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但只包含实际损失。如,服务期不满,劳动者提前离职须赔偿用人单位的培训费等。
    《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涉及服务期赔偿的,应当按照等分和相应递减的原则确定。
    ”这就是说,赔偿金是可以逐年递减的。  同时,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数额高于因劳动者违约给用人单位造成实际损失的,劳动者应当按双方约定承担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用人单位请求赔偿的,劳动者应按实际损失赔偿。
    ”这就是说,违约金高于用人单位实际损失时,劳动者只需要支付违约金而不再支付赔偿金,如果违约金低于劳动者因违反服务期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的实际损失,劳动者应按照单位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基于违约金和赔偿金的上述特点,我们知道违约金与赔偿金在劳动合同中可以同时约定,但是当劳动者的违约行为造成单位实际损失时,用人单位不能让劳动者同时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
    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与赔偿金中的一个。
  • 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违约损失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在具体适用法律确定违约损失赔偿额的时候,有下列规则值得注意:
    (一)主观推测的损害不能获得赔偿;
    (二)赔偿办法不能导致经济浪费;
    (三)受损害方本来就不能履行时不能要求赔偿。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