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
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的规定。他为非婚生子,成立法律意义上父子关系,作为未成年人,在父亲未尽抚养义务时,小孩有权利请求支付抚养费用,但在诉讼过程中,父理应提供其与王某具有抚养与被抚养关系的证据,从而证实父具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否则,小孩应举证不能,将承担败诉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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