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问答

在病假期间单位不给开工资,然后保险单位和个人部分还要自己缴纳,这合理吗,我该怎么办

2019-11-11 05:05:07
律师解答共有4条
  •   单位无故辞退员工,没有签合同,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可以主张未书面签合同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补缴社会保险。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 病假期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仍然存在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继续按照在职职工标准,正常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病假期间仍属劳动合同有效期间,因此,应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按在职职工标准缴纳社保。但单位未正常缴纳的,是劳动者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赔偿的情形。

    参考法律:劳动法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劳动法
    第七十三条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负伤;
      
    (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
      
    (五)生育。
  •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从其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但应当提前书面告知扣除原因及数额;未书面告知的不得扣除。
    扣除赔偿费后的月工资余额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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