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xx分期借款15000元分期30个月,每期还款991元,现在已经还了23期,共还了,22793元,请问剩下的可以不还了吗?因为利息太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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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人承担第一顺位还款责任;
2、担保人承担第二顺位还款责任;
3、担保人在借款人无还款能力时才会需要承担责任;
4、
债权债务中,有明确抵押物,发生违约时应先处置对应抵押标的,不足部分向担保人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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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个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
民间借贷利率问题的规定。 由此可知,借钱一方对于没有超过24%年利率的利息拒绝支付的话,出借一方可以通过诉讼来索要;如果是超过24%但不超过36%的年利率的话,法院既不保护也不反对,超过36%年利率的借款一方可以要求出借方返还多给的利息。
借贷双方因利率利息的问题发生纠纷,建议可以双方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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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
自然人之间的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因此,如果您能提供
证据证明您曾催告还款,则法院应当责令您的朋友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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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